9月1日起,由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《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》正式生效,明确要求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。《办法》还强调,个人在朋友圈、微博等转发广告也要担责。
自媒体领域的广告投放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强是法治环境优化的表现,但不少人却对将广告违法责任下沉到“朋友圈”这一规定发出了“至于吗”的质疑。笔者认为,这一规定相当有必要。
广告在朋友圈这个相对私密的“圈子”里并不少见,浏览亲友动态时随手转发一两条广告也在所难免。然而,有些朋友圈广告却过了头:违禁药品、假烟假酒、国家明令禁止的仿真枪具……这样的违法广告具有从虚拟走到现实的极高危险性。《办法》生效后,除了把违法广告的发布者从自己的朋友圈剔除,我们还能让受其影响的朋友圈都“干净”起来。
尽管朋友圈尚未像微博或微信公众号一样开放“举报”功能,我们有理由相信,在“赞”和“评论”之外,“举报”功能会很快面世,每一个朋友圈,也将散发真诚与法治的光彩。